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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有利汽车业发展

来源:汽车周报 作者:张少晨 时间:2008-08-04 【大 中 小】

   

  在苏晖看来,《办法》使各汽车厂家为了垄断市场,都全力推行4S店的经销模式,而忽视了不仅销售成本低,还能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宽松消费环境的二、三级汽车经销店和销售市场,造成这类有形市场发展前景并不乐观。“这不仅有违《反垄断法》,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面对来自汽车市场要求修订《办法》的强烈呼声,商务部相关部门正在委托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草拟《办法》的修订方案。随着《反垄断法》的正式出台,相关修改方案也将很快浮出水面。

    据了解,目前《办法》的修订方案已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上报给商务部等部门,年内将正式出台。届时,《办法》将更名为《品牌专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细则》仍将坚持《办法》的大方向,但会把其中与《反垄断法》相抵触的内容更改成符合要求的规定。“虽然一些具体事项还未确定,但可以肯定,调整后《细则》和《反垄断法》的精神具有一致性,最终是有利于汽车市场特别是进口车市场健康发展的。”该人士表示。

    声音对于《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对汽车业的影响,业内的声音主要分成了两派。

    支持者认为,《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经销商在价格上将具备与它的独立法人地位同等的价格决定权,而汽车厂家将无法直接针对消费者进行定价,厂家对经销商的最低限价将可能被认为是垄断行为。如此一来,消费者得利,经销商获得销量,厂家有了更大市场份额,三方获益。

    但也有经销商认为,分区制恰恰保护了区内经销商的利益。由于各地方经济条件差异较大,车价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越靠近中心城市地区,车价也就会越低。如果不分区,就会有更多的消费者到中心城市购车,非中心城市的经销商就减少了客户源。

    最低限价本来就是矛盾的统一体。虽然最低限价限制了经销商采取更接近实际市场的价格策略,但它也恰恰保护了在市场混战状态下的所有经销商的共同利益。为了减少库存,在市场不好时,经销商赔钱卖车的窘境早已屡见不鲜。为了保证利润,同一地区的同一品牌经销商、同一细分市场的不同品牌的厂家,都曾主动制订过价格联盟。由此来看,最低限价不会因为反垄断法而取消,就算是名义上取消了,也会改头换面重新再来。

    资深汽车评论员吴迎秋认为,因为汽车业是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反垄断法》对汽车业影响不大,但《反垄断法》在细节上可以弥补《办法》的缺陷。

    对上述观点,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汽车营销专家刘同福表示认同,他认为,《反垄断法》对于正在实施的《办法》会有很大的影响,《反垄断法》是国家的法规,而《办法》是行业中的法规,如果《办法》中有和《反垄断法》相抵触的地方,肯定会以《反垄断法》为主,因此未来《办法》中的很多细则都会更改。

    《反垄断法》对厂商关系也会有很大影响。刘同福认为,厂家和经销商的地位会逐渐平等,经销商的话语权变得更强了。这对汽车产业的发展是好事,对企业自身也有利。

    刘同福认为,从市场流通的规则角度来看,《反垄断法》的出台对双方的发展都有好处,如果双方都根据市场规则来办事,会更加符合经济运行规律,更符合消费者需求。而如果厂家处于强势地位,则其在生产产品的过程可能会更加依照自我意识而忽略市场的反馈,这无疑会导致消费者的流失。所以,厂家和经销商关系的和谐将使车型更加接近市场,更加注重消费者需求,从而更进一步地提升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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