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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有利汽车业发展

来源:汽车周报 作者:张少晨 时间:2008-08-04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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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誉为“经济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

    《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通过禁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促使经营者在竞争机制作用下,努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有利于增进消费者福利,维护消费者整体利益。

    《反垄断法》中,“禁止垄断协议”被作为第二章放在重要的位置。其中明确“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包括“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联合抵制交易”等等,都是垄断协议的一种。一旦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认定经营者有垄断协议之后,将责令制止,宣布协议无效,并可对经营者处以罚款;而实施垄断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款,对于汽车行业当中的“最低限价”和“加价卖车”等现象就形成了强有力的法律限制。

    在行政垄断方面,《反垄断法》也进行了专门规定。其中界定了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进行的“强制买卖”、“限制市场准入”、“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等等行为。同时,对于认定的政府具体垄断行为,也将受到处罚。对此,在汽车行业内一直都存在的本地汽车产业保护性采购规则将得到遏制,进而为全国的各大汽车生产厂家提供了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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