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城 >  条例法规

福建规定若非机动车负全责机动车赔偿不超10%

来源:新浪汽车 作者: 时间:2008-04-15 【大 中 小】

     明年5月起,福建省将执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新办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如果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10%。

  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11月30日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根据《办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60%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80%赔偿责任;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处20元罚款;停止信号时超越停止线停车,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机或看电视、抽烟等妨碍车辆安全驾驶的,处50元罚款。


相关新闻
汽车查询
汽车类型:
汽车价格:
汽车排量:
 
专题推荐
[在线预订]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信息服务] [广告服务] [热站链接] [网站声明] [投稿中心]
Copyright © 1999 - 2008 China Auto Trend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辽宁省信息产业发展公司 中国汽车动态网
  辽ICP证:辽B-2-4-20070132    辽ICP备06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