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
来源:中国汽车报 作者:王璞 时间:2008-04-17 【大 中 小】
4月8日,北京市工商局和市运输管理局发布了正式的《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为减少维修中产生纠纷,《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中专门规定,维修材料将区分为“原厂件”、“副厂件”或“修复件”,并注明是消费者自备材料还是维修企业提供,消费者要对自备维修材料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对消费者关注的修理厂私用托修车辆,该维修合同中也有了明确规定: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修理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修理方在3日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同时,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修理厂应联系消费者认可的其他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承担修理费用。如修理厂擅自将维修车辆转托他人,消费者有权要求返修,也可解除合同要求赔偿。
另外,维修合同中还规定,交车时消费者应当场验收,并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签字确认,如未按时结清费用,承修厂有权留置托修车辆。但如果修理厂不出具正规结算发票、维修结算清单,消费者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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